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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私下違法轉租、轉讓情形嚴重 原住民保留地面臨地權實質流失危機 監察院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

  • 日期:105-06-04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權利後,違法轉讓、轉租之行為,不僅嚴重悖離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違反現行法令,更衍生原住民保留地地權實質流失的危機,以及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產權糾紛與衝突,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日前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王美玉、李月德、副院長孫大川提案,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權利後,違法轉讓、轉租之行為,不僅嚴重悖離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違反現行法令,更衍生原住民保留地地權實質流失的危機,以及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產權糾紛與衝突,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為落實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與執行法令,自有責任提出對策並積極查處。惟多年來,各縣市政府未能善盡職責,詳加調查,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僅以宣導方式處理,未能針對違法態樣,就法制或執行面,謀求改善,督導各縣市政府積極處理,致使該違法情形長期存在且日益嚴重,核有未當。
二、 原住民保留地因違法轉租、轉讓不斷流失,最關鍵之處為原住民的經濟問題未獲改善,致使原住民因貧窮被迫違法轉讓、轉租的惡性循環不斷發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正視其嚴重性,且未能確實建立妥善的金融配套措施,協助原住民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發展產業解決生計問題,核有違失。
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取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5年等待期乙節,允宜考量原住民保留地流失問題,並衡酌相關前提與條件,亦即要清查土地實際的使用情況,並對非法轉租、轉讓的情況已經有具體的處理方式,審慎妥處;原住民保留地係為保障原住民基本生計,供原住民居住、耕作等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有比較獨特的土地使用,是否宜劃設特定區計畫以利利用,允宜妥處;原住民族委員會允應廣泛蒐集與善用相關統計資料,及時掌握原住民保留地實際違法使用動態,以及各縣市執行成果,針對問題加以分析提出改善對策,積極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建檔管理及適時更新,並應增加原住民行政體系公務人員的專業能力與原住民的意識及關懷,以及強化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的功能與組成,一併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